各高等院校:
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加強各高等院校間器樂教學交流、相互學習、共同提高教學水平,為廣大高校教師和學生搭建展示器樂演奏風采的平臺,以促進我國音樂事業的繁榮發展,更快、更好、更多地發現、培養一大批優秀的器樂演奏人才。由中國高等音樂教育研究會、中國音樂基金會、四川音樂學院民樂系、西華師范大學音樂學院主辦,廣東國族教育科學研究院承辦,中國音樂基金會獎學金委員會資助的第二屆“學院獎”全國高等藝術院校器樂比賽,擬定8月9日-8月12日在中國香港舉行。
我們誠懇邀請各院校(系)組隊參加,望各院校領導支持師生積極參加這項活動,為確保本屆比賽各項賽事活動高規格、高質量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賽對象及分組
音樂藝術專業院校:教師及研究生組、大學生組;全國九大音樂學院、七大藝術學院相關專業系的在職教師、研究生和大學生。
綜合大學師范院校:教師及研究生組、大學生組;全國(含港、澳、臺地區)師范院校、綜合大學中音樂學院(系)、藝術學院(系);音樂藝術專業院校中音樂教育專業(系)、職業院校中相關專業系在籍的在職教師、研究生和大學生。
注:綜合大學、師范院校的選手可報音樂藝術專業院校組,但音樂藝術專業院校選手不得報綜合大學師范院校組。2016年9月1日就讀或2016年應屆畢業生亦可報名參賽。
二、比賽項目
比賽采取各院校選拔組隊或個人報名光盤試聽初賽和決賽兩輪進行。
民族器樂比賽
弦樂類:二胡、京胡、中胡、高胡、板胡、墜琴、馬頭琴等;
彈撥類:古箏、揚琴、琵琶、柳琴、古琴、阮、三弦、箜篌等;
吹奏類:竹笛、簫、塤、排簫、嗩吶、笙等;
西洋器樂比賽
弦樂類: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等;
鍵盤類:鋼琴、風琴、電子琴等;
管樂類:小號、圓號、長號、長笛、單簧管、雙簧管、大管等;
重奏合奏比賽
西洋樂器或民族樂器的重奏與合奏,組合形式不限。
重奏組:2--9人;
合奏組:10--25人;
三、曲目要求
初賽:
獨奏:自選樂曲2首,兩首樂曲凈時間不超過10-12分鐘;
重奏合奏:自選樂曲2首,兩首樂曲凈時間不超過15分鐘。
決賽:
獨奏:自選樂曲1首,不能與初賽曲目重復,必須背譜演奏,可使用1—5件樂器伴奏(不包括同類樂器);樂曲凈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超時將扣0.3分。
重奏合奏:自選樂曲1首,不能與初賽曲目重復,樂曲凈時間不得超過7分鐘,超時將扣0.3分。
四、專家評審
評審委員由各高等院校的著名音樂教育家、演奏家、作曲家、指揮家、音樂評論家等組成,由學院獎組委會統一聘請。
為確保學院獎評審公平、公正、公開,更具權威性,評委與參賽選手來自同一院校的,則該評委采取主動回避制度、該評委不予打分,評委會對各輪比賽的評定為最終決定。
五、獎項設置
比賽按組別和項目分別設立金獎占5%、銀獎占10%、銅獎占15%、優秀獎占20%,優秀組織獎10%。獲音樂藝術專業院校、綜合大學師范院校兩類的教師及研究生組、大學生四個組中得分最高的選手(共4名)將獲得中國音樂基金會獎學金5000-10000元港幣;獲金獎、銀獎、銅獎選手的指導教師將獲優秀指導教師獎,對積極組織的院校(系)頒發優秀組織獎,組委會有權根據報名及評審情況對獎項進行調整。
六、報名方式
院校選拔:院校組隊的選手報名參加決賽(免寄兩首樂曲錄音光盤參加試聽初賽)名額不限,須于6月20日前將選送匯總表、報名表(加蓋院系公章)、身份證/學生證及教師資格證復印件、演奏樂器的高清晰照片兩張、藝術簡歷(800字內)、參賽感言(40-80字)等材料由院系匯總后快遞寄至學院獎組委會,同時將以上材料電子版發至QQ:995511809。
個人報名:未組隊院校的教師和學生報名,須于6月20日前兩首樂曲錄音CD或DVD光盤一份(注明姓名和參賽曲名、順序、時長,報送的光盤要確保是6個月內錄制的,演奏者的手和臉清晰可見,圖像和音頻必須為同期錄音,聲像同步,不得進行任何藝術化處理), 提示:曾榮獲省級、國家級器樂比賽三等獎以上者免提交錄像、需提交獲獎證書復印件)及以上材料快遞寄至學院獎組委會,同時將以上材料電子版發至組委會郵箱。
比賽章程、報名表及最新信息將http://zg.yishujiaoyu.org及時登載,歡迎下載查詢。
快遞地址:廣州市環市東路333號自編14號605,收件人:學院獎組委會,電話:020-83488911,郵箱:
[email protected]。
七、食宿交通
選手赴港及在港期間的交通、食宿費用自理,比賽期間的住宿由會務組統一安排,請選手辦理好港澳通行證及有效簽注即可。
八、其他事項
1.參賽選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組委會各項規定,不得弄虛作假及進行其它不正當活動,違者取消參賽資格或獲獎名次。
2.比賽現場不準使用伴奏帶,樂器獨奏可自帶1-5名伴奏,組委會在比賽現場只提供鋼琴,伴奏人員及其它伴奏樂器選手自備。
3.組委會擁有本屆比賽音像制品的廣播、電視轉播、網絡傳播權及音像制品表演范圍內的使用、出版或發行權。獲獎選手有義務參加組委會組織安排的公益性音樂會以及其他相關活動,參加上述活動組委會不再向選手另付酬勞。
組委會擁有本屆比賽活動內容的修改權和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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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高等音樂教育研究會 中國音樂基金會
2016年4月6日